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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理事會
第四章: 選舉
第五章: 臨時行政小組
第六章: 全體會員大會
第七章: 經費
第八章: 本會之解散

附則

<<第一章: 總綱>>
本會章之各章內容相互關連者,須以會章之整體概念為準。

第一條

定名
本會定名為「現代中醫學會」,英文名稱為Advance Chinese Medicin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ACM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1. 本會乃一非牟利性質之機構,旨在倡導及推廣中醫藥學,為承傳中醫知識文化作出貢獻。

  2. 協助同業發展中醫事業,建立平台,提供相關的資訊及協助,為香港醫療服務作出貢獻。

  3. 促進中醫界之間及與其他醫療團體的學術交流,聯絡香港、國內外的醫療團體,建立友好關係。

  4. 促進和發展中醫藥的研究,加強中醫藥資訊的傳播。

  5. 為中醫同業提供進修途徑,以提高同業的知識水平。

  6. 向公眾推廣中醫藥學,提供正確的健康教育。

第三條

法定地位
本會乃依據香港法律之社團註冊《社團條例》(第151 章)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

第四條

會址
中環干諾道中30-32號莊士大廈1402室。

第五條

組織
所有香港、國內、海外中醫師及對中醫藥有興趣人士,均可遵照本會會章而申請加入成為會員。本會設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依據會章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第六條

活動範圍

  1. 舉辦與中醫藥有關之課程及活動。

  2. 協助及支持新進中醫藥從業員發展業務。

  3. 與中醫藥或其他醫療團體合作舉辦醫療活動。

  4. 協助及支持其他非牟利或慈善機構進行醫療活動, 推廣現代中醫的知識。

  5. 發表及出版中醫藥文章及刊物,或發放有關中醫藥的電子資訊等,以推廣中醫藥。

  6. 製作小冊子、書刊、雜誌及網上資訊等,以推廣本會的活動。

  7. 提供講座、工作坊及課程等中醫進修途徑。

  8. 提供講座、工作坊及課程,或醫療諮詢及服務與公眾人士。

  9. 舉行其他符合本會宗旨及香港法律的活動,以達到本會成立的宗旨。

第七條

顧問
本會可邀請香港及國內外與醫療有關之專業人士、學者、行政人員及社會知名人士出任名譽顧問或顧問,所延聘之顧問,可列席本會之有關會議,及對本會會務提供意見。

  1. 名譽顧問:乃本會邀請入會的社會知名人士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

  2. 學術顧問:乃本會邀請入會的醫療界資深人士。

註:顧問名單每兩年重新釐定一次。

第八條

年度
本會會計及行政年度一般為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

第九條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及英文為法定語文。若有異議,則以中文(繁體)為準。

<<第二章: 會員>>

第十條

會員資格
設有基本會員、創會會員、永久會員、名譽會員、及附屬會員:

  1. 基本會員:乃香港的註冊及表列中醫師及國內的註冊中醫師,而繳足會費者。按現行會章規定,基本會員必須每年度向本會繳交會費,會費的釐定將依據附則規定。所有已繳付的會費不予退還。

  2. 創會會員:乃本會創會之成員。

  3. 永久會員:乃繳足永久會費之基本會員及創會會員。按現行會章規定,永久會員必須一次過向本會繳交會費,

  4. 附屬會員:乃任何對中醫藥有興趣人士。

註︰本會所有會員之入會申請,必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基本會員、創會會員及永久會員:

  1. 可享有於會員大會上參選、被選、表決、和議、動議及罷免權。

  2. 可列席本會理事會會議,但不享有表決、和議、動議及罷免權。

  3. 可優先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4. 遵照本會會章及附則的情況下,可優先享用本會之一切福利及設施。

(二)附屬會員

  1. 可列席本會會員大會,但不享有參選、被選、表決、和議、動議及罷免權。

  2. 可列席本會理事會會議,但不享有表決、和議、動議及罷免權。

  3.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4. 可享用本會之一切福利及設施。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會章和附則。
(二) 遵守本會所有由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三) 繳交會費。
(四) 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五) 須維護本會聲譽及愛護本會財物。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
(一) 會員如欲退出本會,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申請。
(二) 基本會員及附屬會員未能於新年度繳足會費,作自動退會論。
(三) 退會者在本會之一切權利將予取消;其所繳交之會費將一概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終止會員會籍
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利益或違反本會會章之行為,本會理事會有權撤銷其會籍,其所繳交之會費將一概不予退還。

<<第三章: 理事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定義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行政機構,執行會章所釐定的政策及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並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組織
本會最少有會長、副會長和司庫為本會之三位理事,另外設有理事負責以下職務,包括行政、公關、學術、資訊及人事等。而理事的人數、職銜及職能分配將按本會的情況由理事會自行決定。如有理事請辭或其他原因導致出現空缺,理事會可決定由其他理事委任永久會員或基本會員暫時填補,任期至其職位餘下任期為止。理事會有權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組織細則由理事會擬訂。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成員可由非理事會理事擔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委任任期及薪酬
理事會任期為三年,由當選開始至下年度之會員大會結束,理事會各理事,可競選連任。所有理事會理事乃義務性質,各理事不能收取薪酬或利用本會之活動從中收取利益。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能

      1. 會長:乃本會會長,負責計劃本會工作方針、策劃及統籌各項活動、召集並主持各種會議、延聘本會顧問、對外代表本會,為本會會章最高解釋人。

      2. 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推行會務,統籌秘書、公關的外務工作和日常事務,及在會長不能履行其職務的情況下,暫代其職務。

      3. 司庫:負責管理本會一切資產,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務,包括會款之儲存、活動收支和雜費之紀錄以及結算。提交財政預算案及財政報告。

      4. 秘書:負責本會一切行政文書工作及檔案保存,及與負責資訊之理事,處理本會會員會籍之事宜。

      5. 負責公關之理事:為本會推行公關及宣傳工作,並協助秘書處理對外事務。

      6. 負責學術之理事:為本會進行有關學術之事務,設立及統籌各類學術研究小組。

      7. 負責資訊之理事:為本會處理資訊傳遞之事務,協助秘書、公關及學術推行各類會務。

第十九條

理事會權責

  1. 理事會必須根據會章釐定政策及盡力推行各種活動。

  2. 理事會必須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

  3. 各理事必須對自己被任命之事務盡其責任。

  4. 理事會每年必須向會員大會發表財政報告。

  5. 理事會可於理事會會議處理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外的其他決議。

  6. 理事會在任期內有權運用學會資源處理會務及推行各種活動。

  7. 理事會有權查閱及運用本會銀行賬目。

  8. 只有會長、副會長和司庫可簽發支票及處理本會戶口財務。

  9. 在會長不能履行其職務的情況下,由理事會決議由副會長暫代會長職務。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及決議
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常務會議兩次。會議必須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理事應出席理事會會議,不能委託他人出席。
理事會會議之合法人數為理事會成員半數或以上。任何決議之通過須得出席人數之較多數者之同意方為有效。
各類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成員可列席會議,但不擁有決議權。

<<第四章: 選舉>> 

第二十一條

本章不適用於第一屆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會長必須經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產生,競選會長必須為永久會員或基本會員。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必須經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產生,競選理事必須為永久會員或基本會員。

第二十四條

選舉事宜由現屆理事會負責。現屆理事會必須在選舉前最少兩個月通知會員有關需選舉之理事人數、選舉事宜並進行提名程序。

第二十五條

選舉截止提名日期為選舉前三十天。

第二十六條

截止提名後,理事會必須於選舉舉行前最少十天通知會員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七條

符合投票資格的會員,若未能於選舉當日親身投票,可以書面授權的方式委託一名符合投票資格的會員於會員大會上代為投票。

<<第五章: 臨時行政小組>>

第二十八條

若理事會無法組成或被會員大會議決推翻,須由會員大會直接委任或授權上屆理事會委任臨時行政小組。上屆理事會須於臨時行政小組成立後一個月內,完成一切交接工作。臨時行政小組成功組成一個月後,上屆理事會即自動解散。

第二十九條

臨時行政小組人數最少為三人,包括臨時行政小組主席,秘書及司庫。任期最長為一年。

第三十條

臨時行政小組具理事會之一切權力及責任,須負責統籌來屆理事會之選舉事宜。

<<第六章: 全體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

大會權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處理特別決議如選舉、改制、修章、罷免及其他重大事宜。

  2. 建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3. 商討及決定會務方針。

  4. 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為推行會務及執行大會之決定。

第三十二條

大會成員
所有會員均可出席。如會長未能出席,則由副會長出任主席。

第三十三條

大會法定人數
法定出席人數為二十位基本或永久會員或全部會員八份之一,以較低者為準。

第三十四條

大會議案通過
決議以出席者四份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週年會員大會

  1. 由會長召開,於每年一至三月舉行,如未能在該期間召開,必須向會員交待延遲開會的原因,並須在其後三個月內舉行。

  2. 召開方法:會議通知書及議程必須在大會舉行前二十天通知會員,形式由應屆理事會決定,通知書須連同議程、有關附件及其他細則。

  3. 職權:

    1. 通過本會全年會務報告及已審計財政報告。

    2. 通過來屆理事會。

    3. 通過會章的修定。

第三十六條

特別會員大會

  1. 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按情況召開。若三份之一或以上符合投票資格的會員要求召開,理事會亦必須在十四天內召開。

  2. 召開方法:

    1. 凡由理事會召開之會議,會議通知必須於會前七日,以電郵或郵遞方式通知各會員,並附議程、附件及其他細則。

    2. 凡由會員聯署要求召開之會議須於十四日內召開,議程、附件及其他細則最少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會員。

第三十七條

流會處理
若出席人數於原定週年會員大會會議時間開始後三十分鐘後仍未能達到法定人數者則作流會論。會長須在流會後第七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倘若於特別會員大會舉行時仍未達法定人數,則以該次出席人數為該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不論人數多寡,大會亦可召開,並可作合法論,唯一切決議,須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三十八條

授權
會員可授權予一位符合投票資格的會員代其就各項事情作出表決,唯授權者必須在開會前簽發授權書予最多一位被授權者,並將授權書於開會前交回本會;而同一位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只可被一位其他會員授予表決權。已簽發授權書之會員亦作出席者論。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如下︰

  1. 會費:每年度會費在理事會常務會議中,經理事會通過。

  2. 活動收益。

  3. 會員、外間人士或團體之捐款。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之使用須符合本會宗旨。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有責任確保本會財政狀況良好,務求達到收支平衝。理事會須於每年之會員大會提交上年度之財政報告,供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每屆經費餘款將撥入下屆使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財政年度為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

第四十四條

若本會因財政出現問題而需要清盤時,每位基本會員除入會時所繳交之會費外,最多需要額外承擔港幣一元。名譽會員及會員無須承擔任何財政責任。

<<第八章: 本會之解散>>

第四十五條

如理事會連續四年出缺,不論是否有成立臨時行政小組,均視為本會自動解散。臨時行政小組須處理解散後事宜。

第四十六條

資產安排
於解散時,理事會或臨時行政小組必須提供最近期之財政報告,列明所有當其時的資產和負債。所有資產安排和處理須經理事會或臨時行政小組決議通過。

 

<<附則>>
第一條 會費
1. 永久會員會費為港幣貳佰元正。
2. 基本會員會費為每年度港幣臺佰元正。
3. 附屬會員會費為每年度港幣五拾元正。
4. 所有會費須於指定時間內繳交,會費一經繳納後,不予退還。
註:理事會將按情況需要而對會費作出檢討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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